未组织3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罚款51000元
2024年8月,丽水市青田县卫生执法人员对青田县某阀门生产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3名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浇铸、气割、电焊岗位工作,现场未能出示3人的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最终查明该用人单位存在安排3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青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排 20 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或安排3名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温馨提示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可帮助企业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很多企业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无用、费钱、工人招工难、没时间等为由,未组织员工开展入职前体检,其中存在的健康损害、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风险极大。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能有效保护员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可根据检查结果,有效评价劳动者上岗前健康状况,是否存在职业禁忌,是否适合从事该岗位的作业,为劳动者的岗位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为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之前的健康状况收集基础数据,可与上岗后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比对,及早发现健康损害,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是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员工入职体检,能有效防止员工带病入职,预防职业病“碰瓷”事件发生,有效地保障企业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