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县区卫健委:营商环境投诉中职业卫生监督为何屡成焦点?
在当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各部门提出高标准的背景下,职业卫生监督体系暴露出的结构性矛盾已形成了系统性困境,一些县区职业卫生监督员群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若这种压力得不到有效缓解和处理,将极大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近期,我至少接到了4起来自县区监督员的问题反映和困惑。以某区为例,该区仅有两名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检查频次相对较低,尽管辖区内拥有400多家企业,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但全年几乎未对企业实施过处罚。甚至,当个别企业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却常在企业施压下选择妥协,有时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令人费解的是,在一些正式场合,当政府领导就执法检查的规范性问题进行询问时,企业总会抱怨检查过多、过严,并特别将职业卫生监督作为抱怨的重点。那么,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一、“背锅侠”角色:承受其他部门执法压力的转嫁
在营商环境高标准要求下,一些县区职业卫生监督主体客观上沦为了涉企执法矛盾的转嫁对象。
当部分强力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据法规和政策对企业采取诸如导致经济损失、征信受损甚至停业整顿等严厉处罚措施时,企业即便清楚这些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却仍因难以承受实质性利益损失,从心理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执法不公或选择性执法。
基于利益博弈的理性选择,一些企业无法对抗拥有实质性惩戒权的强势部门,转而将负面情绪转嫁至职业卫生等弱势监管部门。
这种转嫁机制使得职业卫生监督员频繁承受非理性指责,无辜成为所有涉企执法检查不规范的“背锅者”和企业的“出气筒”。在面对领导关于执法检查规范性的询问时,他们往往成为企业发泄的对象。
二、价值传递缺失:未能有效转变企业认知
价值认知错位导致监管效能弱化。一些企业尚未充分认识到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对自身的重要性。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仅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还能显著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特别是在职业病防治这一企业容易忽视的领域,职业卫生监管本应发挥重要的帮扶和指导作用。
然而,现行监管体系未能建立起与企业利益相契合的沟通机制,导致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立法宗旨尚未转化为企业可切实感知的风险防控价值。
监管方组织的一些培训和宣传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未能主动宣传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刚性规定。
既未针对企业核心层有效开展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一些重要规定的宣传培训,导致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认识误区,未能充分理解该法律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等权益倾斜保护立法宗旨;也未有效阐释职业病民事赔偿可能引发的连锁经营风险,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缺失将导致的“代人受过”的法律风险。
这种价值传递的断裂,使得企业将职业卫生投入视为纯成本支出,而非风险管理投资,导致其认为职业卫生监督是加重了企业负担,没有实际意义和价值,进而忽视了职业卫生监督能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益和潜在的风险防控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请检索这4份判决书,职业病责任承担问题可能与您想的有出入
三、有法不依的负面影响:导致企业轻视与误解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让企业形成了政府对职业病工作不够重视的错误印象,进而导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尊重。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对劳动者的一些基本职业健康权益,如职业健康监护权、知情权、疑似职业病诊断权等,未能充分履行维护职责。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监管部门在企业心中的地位,还向企业传递了错误信号,使其更加轻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长期存在的职业健康违规现象在少数地方已经形成了破窗效应,特别是在职业健康监护权、劳动者知情权等基础性权益保障领域的监管缺位,实质上削弱了法律的威严。
当监管机构对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等关键环节管理不严格时,不仅影响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丧失了企业的尊重,更助长了“花钱买检测和体检报告”的畸形市场生态,最终反噬监管公信力,使得一些地方企业对监管部门的认可度和配合度持续降低。
四、工作严谨性不足:引发企业误解与不满
一些地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够严谨的问题。监管部门过度担心跟进监管会引发企业投诉,却忽视了企业负责人在商务活动中对法律严肃性的认知。
例如,在要求企业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后,监管部门对检测评价结果缺乏足够的关注;在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员工体检后,对于体检后续的复查、职业禁忌岗位人员调离以及疑似职业病诊断等关键问题,监管部门未能持续跟进。
这种工作方式极易让企业产生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为其拉业务的误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对监管部门的误会不断加深,尽管实际监管较为宽松,企业逃避了部分责任,但由于其未意识到这一点,最终导致对监管部门产生不满。
这种工作严谨性的缺失,在高标准营商环境要求下,进一步放大了问题。监管部门对关键环节的忽视,使得企业认为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不仅无法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未能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指导,从而加剧了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五、相关机构管理不力:间接影响企业对监管的看法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体检机构的管理存在不足。在企业自身存在一定责任的同时,一些服务机构和体检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恶劣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虽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了部分责任,但内心却认为所支付的检测费、体检费未能得到相应的价值,感觉花费冤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对整个职业卫生监督体系的负面看法。
当少数第三方机构和体检机构出具不规范报告却无需承担监管后果时,企业虽表面配合却产生“花钱买形式”的抵触心理。这种技术服务的异化直接消解了行政监管的严肃性,使得企业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对整个职业卫生监督体系产生质疑。
六、沟通交流不畅:加深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隔阂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已超 20 年,其中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职业病防治培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致使监管部门失去了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宣传职业病防治风险及责任的机会。
在职业卫生监管日常工作里,监管执法人员多数时候难以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部分人员甚至缺乏主动沟通意愿。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更多与企业普通职员接触。但由于职业病问题在企业内部较为敏感,普通职员因有所顾虑,不敢过多提及职业病隐患及合规风险问题,造成职业卫生监督无法触动企业核心决策层,从而错过风险预警的最佳时机。
监管方与企业决策层信息通道阻塞,不仅致使职业病隐患的隐蔽性、滞后性特征无法有效传达,还容易导致企业负责人误判监管意图,将必要监督曲解为“无事生非”,激化了政企对立情绪,严重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以及营商环境中政企关系的和谐构建。
综上所述,职业卫生监督在一些地方营商环境投诉中成为焦点,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县区卫健委、疾控局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关心爱护职业卫生监督员,加强培训指导,帮助监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提升监管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重塑职业卫生监督在企业心目中的形象,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业卫生监督环节,促进政企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