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辽宁)检测有限公司
欢迎访问易安检测,本站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咨询热线:0411-86971639
站内搜索

职业健康关系企业发展,不要因忽视而“双输”

发表时间:2025/02/18 09:29:30  浏览次数:1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为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和对规范管理的注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企业,如果忽视职业病防护,不仅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还可能面临法律惩罚。


     

      2024年10月,平阳县卫生健康局接群众投诉,称平阳县万全镇的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2022-2024年未对生产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未履行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事项;3.未给员工发放防护用品;4.仅筛选了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其余劳动者不给安排体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甲醛、噪声、二氧化锡和铅烟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劳动者罗某工作时并未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且该公司未能出示劳动者罗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故该公司涉嫌未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提取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该公司2024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名单、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认该公司:

01




安排耿某等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未对罗某等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未按照规定组织李某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警告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安排程某等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5万元。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为什么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需要,为岗位安排提供依据,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有效防止劳动者带病入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为什么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劳动者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需要,为岗位安排提供依据,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有效防止劳动者带病入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为什么要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在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及有害因素时,使用防护装备成为既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又能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一种手段。这些用品包括防毒面罩、‌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护服等,它们能够隔离和屏蔽有害因素,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用人单位未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劳动者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需要每年都做吗?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去判断劳动者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温馨提示:


0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0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03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高云街芳馨园26号

电话:0411-86717229 / 66323070

传真: 0411-84696096   邮箱:2383153033@qq.com

版权所有:易安(辽宁)检测有限公司 备案/许可证号:辽ICP备14002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