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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30年,仍获尘肺病工伤赔偿!法院力挺劳动者权益!

发表时间:2024/12/13 00:00:00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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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本案系一起尘肺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案号为(2024)豫01民终10838号。案件的核心争议围绕上诉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闫**(1956年1月出生)之间展开,主要聚焦于煤业公司是否应承担闫**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闫**所患尘肺病与其原工作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一、案件背景概述
闫**于1976年4月至1993年11月期间,在原**市某甲煤矿(该矿后更名为***市某乙煤矿,现归属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1月28日,闫**被该矿除名。直至2023年,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闫**在上述期间确与原**市某甲煤矿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闫**所患尘肺病为工伤,并明确用人单位为煤业公司。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严格鉴定,闫**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四级。
二、上诉理由与答辩详情
煤业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概述如下:
  1. 责任主体问题:煤业公司坚称其并非原巩义市某甲煤矿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因此不应承担闫**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进一步辩称,原**市某甲煤矿实为**市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闫**在被除名时并未被列入后续移交给**煤业公司的职工名单中。
  2. 职业病因果关系不明:**煤业公司对闫**所患尘肺病是否是在原**市某甲煤矿工作期间导致表示质疑,指出闫**离开该矿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是否从事了其他具有职业性危害的工作无法确定。
  3. 社会保险制度未强制实施:公司强调,在闫**工作期间,国家尚未强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原**市某甲煤矿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非公司责任。
针对上述上诉理由,闫**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责任主体明确:多份已生效的判决已明确确认**煤业公司是原**市某甲煤矿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2. 职业病因果关系明确:闫**自被除名后,从未再到其他单位从事具有粉尘环境的工作,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明确表明其所患尘肺病与在原**市某甲煤矿工作期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法律适用正确:即便在闫**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未强制实施,但根据后续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责任。
三、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闫**所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煤业公司作为原**市某甲煤矿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未为闫**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煤业公司支付闫**工伤保险待遇,并自2024年5月起按月支付养老金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份已生效的判决已明确确认**煤业公司是原**市某甲煤矿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且**煤业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闫**在被除名后至提出诉求前的30年间,从事了其他具有粉尘环境的工作。因此,二审法院最终于2024年7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与启示
本案不仅涉及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还深入涉及到企业合并、分立后的责任承担,以及职业病因果关系的认定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判决结果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后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也强调了职业病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此外,本案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避免因未缴纳保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作为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通过司法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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