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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公司17年仅发4对耳塞,职业病噪声聋劳动者获赔32余万元

发表时间:2024/07/30 16:49:39  浏览次数: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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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健康权纠纷。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因长期接触超标噪声,于2019930日被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被认定为工伤。然而,陈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认为A公司未充分履行职业健康保护义务,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922日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陈某在获得工伤待遇后,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是A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项目是否合法有据。

用人单位过错分析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A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未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A公司的工作场所存在噪声超标问题,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多次建议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但A公司未能及时有效落实,导致陈某长期在有害环境中工作。

未提供充足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A公司提交的员工领取物品表,A公司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2003年至2020年)仅向陈某发放了4对耳塞,且未举证证明这些耳塞的规格及使用频次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公司也未能充分教育和监督陈某正确佩戴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缺位: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存在明显的主体责任缺位。公司未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工作场所的噪声超标问题,导致陈某长期在有害环境中工作并患上职业病。

赔偿金额及法律依据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142元。这一判决结果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计算标准和依据,包括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根据陈某的伤残等级、被扶养人情况、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因素,综合计算出各项赔偿金额。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陈某的诉请和法定标准确定为301,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结合陈某的伤残结果和A公司的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为15,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它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同时,劳动者在遭受职业病危害后,也应依法维权,合理索赔,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本案,我们呼吁所有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体系,确保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劳动者自身也应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培训,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一旦遭受职业病危害,应及时就医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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