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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24/12/13 00:00:00  浏览次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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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案


      2023年7月25日,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丙酮、甲苯、乙酸丁酯、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其2022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显示劳动者桑某属于噪声职业禁忌,调查发现该劳动者仍在从事涂布作业,接触噪声危害。经调查当事人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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