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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

发表时间:2025/07/10 08:39:05  浏览次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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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2024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258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目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培训

       各地要及时组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着重掌握《目录》调整内容、《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336)、《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GBZ 33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以及相关防治知识。要按照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充分利用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项目继续医学教育等途径,尽快组织本辖区内相关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诊断医师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标准,特别是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技术要点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格式、职业病报告等具体要求。

二、提升诊疗能力

       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摸底,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并加强新增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确保2025每个省份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各地要依托本辖区诊疗康复实力强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会诊或会商机制,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准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分别作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鉴定的技术支撑单位,与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共同承担对地方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规范开展服务

       各地要定期调度辖区内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管理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信息,与疾控部门交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控与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等信息。要依法依规加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审核、送达、保管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化。要持续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流程,推进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准推送检查结果和相关防治知识,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满意度。

四、加强科普宣传

       各地要在职业病防治各项业务工作中统筹推进《目录》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教解读结合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等,组织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重点服务场所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让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预防管理,引导重点岗位劳动者掌握相关防治知识与技能。

附件:图片1.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

图片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图片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图片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图片5.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7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

2025年版)

一、依据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大纲。

二、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基本内容,适用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

       职业病诊断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可参照执行。

三、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从事职业病诊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的医师。

四、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接受培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掌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职业病危害的接触风险、健康损害表征,具备相应类别的职业病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能力,了解相关知识和方法,提升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健康检查综合业务能力。

五、学时要求

       完成本大纲规定的全部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6个学时。

      各地可按照本行政区域有关职业病诊断医师类别的划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关于职业病科诊疗科目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培训学时。

六、培训内容与要求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以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要求依次划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程度。

      为确保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基础理论与实践能力考试得分应当分别至少在75分以上(基础理论与实践能力分别按总分100分计),其中,实践能力考试应当根据不同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设置关键考点,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及关键考点均通过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对获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亦参照上述要求。

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法律法规及标准培训。

      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熟悉《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了解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掌握《职业病诊断通则》《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熟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了解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

       掌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熟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体系。

(二)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根据职业病诊断实际,将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分为基础理论培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能力培训、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能力培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能力培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诊断能力培训、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能力培训、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9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方式。

1.基础理论培训。

        掌握职业病的概念与分类,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与报告制度。

      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型,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电离辐射)及其特点、分布、接触机会与接触途径、职业健康损害类型,急性职业损伤与应急处置。

      熟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估、职业接触限值在职业病诊断中的应用与局限,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障。

      了解职业病诊疗技术进展,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工作形势、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

2.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能力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和读片能力培训,相关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掌握尘肺病的致病因素及其影响因素、基本病理改变、临床表现及主要并发症,尘肺病的预防、治疗及康复;熟悉尘肺病的主要类型及不同类型的基本特征、尘肺病的病理诊断标准。

      掌握尘肺病的X射线诊断标准,包括小阴影、大阴影、胸膜病变、肺门改变、肺纹理改变,以及小阴影形态、密集度和分布范围的识别与判定。

       熟悉胸片质量与质量评定、胸片X射线检查的技术要求、尘肺病诊断标准中的代号意义和判定。

       了解尘肺病诊断读片程序规范和发生读片差异的主要原因、减少差异的方法。

      掌握尘肺病的鉴别诊断,熟悉尘肺病病人呼吸功能判定及血气分析。

      熟悉生产性粉尘及其与胸部高千伏X射线摄影技术、数字化X射线摄影有关的基本概念及其应用,了解新技术在尘肺病诊断分类中的应用、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尘肺病诊断标准。

      掌握尘肺病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数字化X射线摄影影像特征等的判定要点。

      掌握除尘肺病外的其他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致病因素及其影响因素、基本病理改变、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原则。

3.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能力培训。

      了解工作场所常见化学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存在形式、接触机会、进入人体的途径、代谢与排出的规律,以及预防的知识。

    了解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监测与生物监测在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中的意义。

      掌握《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以及以下常见职业性化学中毒的诊断要点和鉴别诊断:

1)金属或类金属中毒(如铅、汞、镉、锰、砷、铟及其无机化合物等)。

2)有毒气体中毒(如氯气、氮氧化物、氨、光气、二氧化硫、氰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磷化氢等)。

3)有机溶剂及其他有机物的中毒(如苯及苯系物、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甲醇、甲醛、正己烷、三氯乙烯、汽油、二甲基甲酰胺、丙烯酰胺、环氧乙烷、二氯乙烷及腈类等)。

4)农药中毒(如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

      熟悉以上常见职业性化学中毒的健康危害、靶器官、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原则、救治、康复以及预防。

      通过典型职业中毒病案分析,提升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实践能力。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本大纲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外,还包括噪声所致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相关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了解物理因素的主要类型、特点、健康危害及其影响因素、所致职业病及其预防。

      掌握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原则、鉴别诊断、处理原则、诊断分级以及急性健康损害的应急处置。

      熟悉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1)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爆震聋。

了解噪声的定义、分类、常见的噪声作业及噪声的防护知识。

熟悉噪声的主要健康危害、职业接触限值、听觉适应及听觉疲劳。

掌握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学特征、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及单耳听阈加权值的计算。

掌握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步骤、诊断原则、鉴别诊断、诊断分级、处理原则。

2)职业性中暑。

了解高温作业的定义、高热天气作业与高温作业场所、常见容易发生中暑的作业、高温中暑的预防。

了解机体的热应激、热适应。

熟悉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检查项目、职业禁忌证。

掌握中暑先兆与职业性中暑、中暑的典型临床表现,中暑的分型、诊断原则、鉴别诊断以及处理原则。

3)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了解手传振动的定义、常见的手传振动作业及其防护知识。

熟悉手传振动的健康危害、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典型临床表现以及特征性检查。

掌握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原则、诊断与鉴别诊断、诊断分级、治疗及处理原则。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掌握放射性核素体内代谢分布规律、放射损伤机理、电离辐射的种类、放射源的类型,器官、组织和细胞的辐射敏感性以及影响电离辐射生物效应的主要因素。

      熟悉电离辐射对造血、消化、神经、免疫和内分泌等系统的影响,掌握电离辐射的随机性效应和确定性效应、躯体效应与遗传效应以及近期效应与远期效应。

      掌握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原则、诊断标准。

      熟悉常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要点和辐射致癌病因概率计算。

6.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掌握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包括腕管综合征与滑囊炎)的主要类型、特点、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原则、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以及预防。

      掌握职业性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的诊断步骤、诊断原则、鉴别诊断、以及三级预防。

      掌握腕管综合征的体格检查、神经电生理检查、腕部超声检查方法及结果判定。

      了解腕管综合征的发病机制、病理学特征及康复治疗。

      熟悉重复作业、用力作业的主要健康危害、常见职业接触及相关防护知识。

7.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能力培训。

      掌握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的诊断步骤、诊断原则、鉴别诊断、以及三级预防。

      熟悉应激相关障碍的概念、流行病学、分类、临床表现、诊断标准与鉴别诊断等相关内容。

      了解应激相关障碍的治疗原则、治疗方法。

       掌握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人群防治策略及预防等专业知识与技能。

8.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的诊断能力培训。

      鉴于在职业病诊断实际工作中,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除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以外的其他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的诊断主要是对疾病的归因认定,本大纲将以上类别职业病的知识点归类整合为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的诊断能力培训。相关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熟悉包含的具体职业病。

      了解职业流行病学在职业病诊断中的意义。

      掌握《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每种职业病的诊断原则、诊断依据及处理原则,疾病和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判定的原则。

9.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能力培训。

      在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的基础上,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还应进一步组织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掌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的概念和作用,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

      掌握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必检项目、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及要求。

      掌握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判定及处理。

       了解职业健康监护选检项目及其意义。

     掌握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的主要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的结果告知和信息报告义务,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要求。

       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能力培训,还应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熟悉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重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中的检查项目以及放射工作的适任性意见。

七、培训组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本大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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