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05 11:13:56 浏览次数:20
2024年7月,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电焊烟尘、有机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2023年10月23日)显示有1位接害劳动者需要复查,但未能出示该名劳动者的复查资料。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于2023年10月12日安排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1名劳动者需要复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处理意见:“在岗听力异常:建议脱离噪声作业环境一周,两周内请来体检中心复查电测听”),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企业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要求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事实。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中的“复查”,是指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通过再次检查进行最终确定,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核实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所以“复查”不是职业健康检查最终结论。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因生产任务过重或工作太忙而拖延劳动者复查的时间,甚至不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耽误劳动者治疗。同时,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以“体检结果已告知,也通知劳动者去复查,但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放弃检查,企业也没有办法”为由推卸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其中就包括应当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随意说不做就不做。 对于用人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不履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否可以随意放弃呢?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劳动者放弃权利,意味着企业将会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方如要放弃权利,必须在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所以在这里,劳动者的权利放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放弃。职工未参加体检,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