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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0.00元,供应商未提供MSDS等文件给企业被处罚 | (卫健局和应急管理局处罚案例)
罚款50000.00元,供应商未提供MSDS等文件给企业被处罚 | (卫健局和应急管理局处罚案例)
职业安全卫生网
2024年12月12日
案件名称:杭*********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
法定代表人名称:邵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稀释剂1种),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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