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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30年,仍获尘肺病工伤赔偿!法院力挺劳动者权益!
一、案件背景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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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问题:煤业公司坚称其并非原巩义市某甲煤矿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因此不应承担闫**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进一步辩称,原**市某甲煤矿实为**市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闫**在被除名时并未被列入后续移交给**煤业公司的职工名单中。 -
职业病因果关系不明:**煤业公司对闫**所患尘肺病是否是在原**市某甲煤矿工作期间导致表示质疑,指出闫**离开该矿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是否从事了其他具有职业性危害的工作无法确定。 -
社会保险制度未强制实施:公司强调,在闫**工作期间,国家尚未强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原**市某甲煤矿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非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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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明确:多份已生效的判决已明确确认**煤业公司是原**市某甲煤矿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
职业病因果关系明确:闫**自被除名后,从未再到其他单位从事具有粉尘环境的工作,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明确表明其所患尘肺病与在原**市某甲煤矿工作期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法律适用正确:即便在闫**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未强制实施,但根据后续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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