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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场址安全性进行评估

发表时间:2024/12/13 00:00:00  浏览次数: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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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文第六条提到:【场址安全性评估】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潜在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资源的场址安全性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避开已知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区、行洪区、泄洪区、洪水期间进退洪区、山洪威胁区,高压电线走廊区域以及高层建(构)筑物垮塌范围等,与油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等的要求。

该文第十二条提到:【应急评估】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场所的安全性、通达性等进行应急评估。如果未达到可用条件,或存在不能及时整治的安全隐患,不应设置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因此,待该文件实施后,管理部门或将委托咨询机构对临时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性、通达性进行评估。

应急避难场所的评估依据主要有《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36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YJ∕T26-2024)等。

关于项目选址规划的评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也曾提到,即: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域的安全风险的前期研究和分析。对已存在的企业要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性质开展专项评估,明确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针对两重点一重大场所、危险化学品管道周边的建设项目,各地多要求在项目选址阶段进行相互影响评估,以确保选址满足安全要求。

各位评价师在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注意评价项目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场所,应确保两者之间的安全距离满足国家法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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