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案例|重度中暑,工伤待遇之外企业再赔70万!
85后未婚青工小陈于2012年2月入职GY皮革公司从事切边工种,公司从2015年11月起为小陈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7月初,当地气温异常升高,公司继续正常生产,小陈虽然感觉酷暑难当但仍坚持工作,7月3日小陈晕倒在车间,随即被送医,持续住院接受治疗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小陈持续深度昏迷,医疗费用共花费26万余元,公司垫付1万元,小陈哥哥垫支4万元。随后小陈被确诊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2016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需一级护理。
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2015年9月小陈家人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0月9日仲裁裁决公司向小陈支付2015年7至10月工伤医疗费22万余元。
2016年8月小陈家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医疗费、各项工伤待遇等超过10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GY公司向小陈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医疗费30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9万余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29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万余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1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余元、2015年7至9月病假工资约3千元等合共92万余元,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终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小陈家人再次提起职业病民事赔偿诉讼,一审判决GY公司向小陈赔付残疾赔偿金约82万元、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约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万5千余元、十年护理费3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其已领取的工伤待遇,仍需赔付67万余元。判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改判GY公司应向小陈赔付70万余元,且判决明确十年后小陈如仍然生存,其护理费可继续向GY公司主张。
本案是职业病律师团承办的一宗因中暑引起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因病情的特殊,及用人单位责任负担的形式与金额之巨,可谓典型。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职业病的认知并不深入,广东地区常年气温较高,外来务工人员本已存在环境不适,中暑亦是常见,但象本案这样因为重度中暑导致植物人生存状态还是相对少见,而中暑作为一种法定的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之外,还要面临高额侵权赔偿责任,如此沉重的负担,对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都不是轻易能够承受的,而对于患者以及患者家庭,如此惨痛的职业病损,则更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
导致小陈重度中暑的,既有案发时广东当地气温异常升高,更有当事企业对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显然不够重视,在高达35度外温的高温高湿生产车间,简陋的铁皮棚厂房内,居然没有任何降温设施,连排气扇都经常不能正常运转,小陈中暑前后,同事中另有多人出现轻度中暑不适,足见用人单位的大意。而且,用人单位居然连工伤保险也没能为小陈购买,而是事发后补办的。
侵权民事赔偿作为职业病法定责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以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情形及给劳动者造成的严重损害而论,法院判令GY公司承担近200万元的各类职业病补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