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间需不需要双人双锁
不知什么时候,危险废物暂存间“双人双锁”成为危废管理的潜在要求,百度一下,也能看到网络上不少科普危废暂存间建设管理的文章中,提出危废暂存间要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不少地方在管理中也因此要求企业危废暂存间要实行“双人双锁”,也就是要求危废间上两把锁,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险废物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那么,危险废物暂存间到底需不需要“双人双锁”?什么样的危废暂存间才需要“双人双锁”?
(一)关于双人双锁
双人双锁的最初来源主要是用于管理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因为剧毒化学品其毒害剧烈,若使用管理不当而发生毒化学品泄漏、丢失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基于剧毒化学品的危害,考虑防盗和管理安全的考虑,我们国家在危化品的管理中提出了“五双”制度。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也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由专人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取”。
这是我们可以找见的有关双人双锁制度的源头规定。
所谓双人双锁是指剧毒品储存专用仓库的进出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锁,保管人员各人持一把锁匙。凡进入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仓库方可开启、关闭仓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锁匙,随身携带。
因此,从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思路中,我们可以了解“双人双锁”制度设置的初衷,主要是基于防盗和安全管理的考虑。
(二)危废暂存间的相关规定
那么,关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需要双人双锁,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和标准中寻找依据。
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但法律中并未对危险废物的贮存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的设置来看,危废暂存间的具体要求由相关环保标准来规定。
目前,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另外一个是《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GB18597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中并未提出有关上锁的要求,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方面只规定了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者其他防护栅栏,也未对暂存间上锁提出其他规定。因而,GB18597中并未要求危废暂存间要实行“双人双锁”。
在HJ2025中,6.6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GB 156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基于以上法律标准分析,可以判断,贮存废弃剧毒化品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需要采用“双人双锁”封闭式管理,贮存其他类型的危险废物不需要按照“双人双锁”对危废间进行管理。
国内部分地区针对这个问题也有过相关答复,江苏省生态厅针对该问题答复“《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等均未就所谓“双人双锁”提出过相关要求。
“废弃剧毒化学品”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该要求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如涉及剧毒化学品,建议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也针对该问题有过明确答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无特定要求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进行贮存环节管理。
(三)管理的逻辑
贮存废弃剧毒化品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需要采用“双人双锁”封闭式管理也是基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要求。
从新的危险废物名录中,可以知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质废弃后,在应急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那么其贮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需要理解的是,即便废弃后的危险化学品转变为危险废物管理,其危险特性是不发生转变的,也就是说剧毒化学品申报废弃后,其毒性并不因为管理属性的变更而发生变更,因此其贮存管理除了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按照剧毒化学品贮存的管理进行管理。
那么,其他的危险废物有没有必要采用双人双锁,这个是值得商榷的。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规范中要求危废暂存间设置观察窗口,其主要目的是便于观察危险废物的存在状态,比如是否发生泄漏等情况。
假设危废暂存间贮存有液态物质,当发现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两个人是否可以同时到场?是否可能对应急事件造成不利影响?非剧毒类危险废物存在于贮存间内,基于其功能和价值考虑,被盗属于极小概率事件。
况且,大部分的企业普通危险废物在施行所谓“双人双锁”制度时,会再增加一个人吗?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会的,钥匙是放于同一人手中的,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双人双锁”制度已实现不了原本的功能。
既然在管理中只在形式上满足两把锁,实质中起不到原有功能,那么再执行这么一个应对检查的规定显然没有价值。
(四)结束语
基于防盗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危废暂存间,应当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的规定,既必须配备两把锁,保管人员各人持一把锁,所涉及的一切管理活动均应两人同时到场并签字。
无特定要求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等均未就所谓“双人双锁”提出过相关要求,并不需要施行“双人双锁”。